借贷纠纷中法院作出缺席判决,被告应当支付全部借款及利息
【案 由】借贷纠纷。
【案情简介】
原告:蓝某,男,汉族,1985年X月X日出生,住址:广东省乐昌市五山镇政府宿舍X号。
被告:唐某,男,汉族,1979年X月X日出生,住址:湖南省蓝山县太平圩太平村X组。
原告诉称,2017年11月20日,原告与被告签订《借款合同》,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借300000元,月利率3%,借款期限为1个月,自2017年11月 20日至2017年12月19日,出款方式为原告将借款金额300000元转至被告指定银行账户。同时约定了借款到期后,若被告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归还借款本息的,原告有权对逾期未还款的金额按每日千分之八计算利息,并要求被告承担因追索本息而产生的律师费、诉讼费、保全费、调查取证费、处理抵押、质押物费用等所有相关费用。
同日,原告分六次将300000元转账至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。此后,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利息9000元,但2018年8月,被告仅支付原告利息5000元,截至原告起诉之日,被告未归还本金及利息。
原告多次催款未果,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,诉讼请求如下:
1、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4000元。
2、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(逾期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,自2018年8月19日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,按每日千分之八的利率计算,现暂计至2018年10月8日,共计122400元)。
3、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;
4、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
被告没有发表答辩意见。
【争议焦点】
被告应偿还多少借款?
【处理结果】
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,法院作出(2018)粵0304民初41838号民事判决书,判决如下:
一、被告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蓝某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1000元(暂计至2018年8月19日,之后按年利率24%继续计算至清偿之日);
二、被告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蓝某支付律师费5000元;
三、驳回原告蓝某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【案例评析】
本案系借贷纠纷。被告在庭审时未到庭出席,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。
被告因为资金周转不开,向原告借了30万元,并约定利息为3%,期限为1个月。但是借款期限届满后,被告始终不偿还借款及利息,原告因此向法院起诉。法院作出判决后,被告仍不支付相关款项,原告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书。
【相关规定】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
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。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,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,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;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。
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,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。
【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(2018)YHMS1959档案编写】